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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吴**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吴*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,致人轻伤,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,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吴*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,认罪态度较好,且其亲属主动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,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,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  • 徐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徐*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,致一人轻伤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构成故意伤害罪。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人徐*犯罪后自动投案,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是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徐*持械伤人,可酌情从重处罚。被告人徐*有犯罪前科,可酌情从重处罚。为严肃国法,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,维护社会治安秩序,根据被告人徐*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

  • 肖**故意伤害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肖**因矛盾处置不当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一人重伤,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**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。被告人肖**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,可以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,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  • 罗**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刑事判决书

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(2014)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**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,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在本案审理期间,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,先后于2014年7月30日、8月31日两次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,本院决定延期审理。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完毕为由,于2014年10月1日建议本院对本案恢复审理,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*出庭支持公诉。被告人罗*及其辩护人韦*

  •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陈某某因债务问题与被害人林某某发生纠纷,被林某某推打跌倒在地后,持尖刀刺伤*某某的腹部,致林某某重伤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应依法惩处。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是自首,可从轻处罚;被害人林某某采取暴力手段追讨欠款,并先将陈某某推打跌倒在地,对犯罪发生也有一定过错,故对被告人陈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的罪名成立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,经查,该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陈

  • 龚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被告人方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,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。

  • 陈**等二犯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陈**、陈**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轻伤,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陈**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罪,是累犯,依法应从重处罚;在共同犯罪中,被告人陈**起主要作用,是主犯,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在法庭上自愿认罪,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和取得谅解,可从轻处罚;被告人陈**起次要作用,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在法庭上自愿认罪,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和取得谅解,依法应从轻处罚。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**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,对被

  • 雷*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被告人雷*伙同杨某某、“俊崽”故意伤害他人,致人轻伤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,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雷*的刑事责任。在共同犯罪中,被告人雷*起次要作用,是从犯,应当从轻处罚。被告人雷*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,应当从轻处罚。被告人雷*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是自首,可对被告人雷*从轻处罚。被告人雷*犯罪情节较轻,有悔罪表现,没有再犯罪的危险,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,可对被告人雷*宣告缓刑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  • 曹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轻伤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。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,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,依法从轻处罚。案发后,被告人曹某某就民事部分与受害人达成协议,并按协议进行了赔偿,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,且本案系因邻里纠纷矛盾引起,受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,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,并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,适用缓刑,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

  • 向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被害人王某某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。经本院主持调解,被告人向*与被害人王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,并已即时清结。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向*表示谅解。被告人向*所在社区矫正组织书面表示愿意接受其进行改造,并建议适用非监禁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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